法税研究/稽查应对
税收征管2023-10-190

2023年第3季度税收政策简报

(本文梳理了2023年第3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以供读者查阅) 最新税收政策一览表 税收政策简述 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就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

法税辉映

原载法税辉映 / 鲲鹏网站编辑

(本文梳理了2023年第3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以供读者查阅)最新税收政策一览表

税收政策简述

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就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该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该条优惠政策。(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5)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4.《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决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

2023年8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按照该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023年8月17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就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7.《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1)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3)该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8.《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号)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3)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该通知适用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9.《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10.《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就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1.《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该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2.《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1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就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14.《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就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1)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3)增值税政策: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4)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15.《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2023年8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 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16.《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023年8月27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决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17.《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023年8月28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决定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符合该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前述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18.《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023年8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就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3)《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19.《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023年9月3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就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4)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5)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6)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7)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20.《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023年9月7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该公告执行。(3)该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该公告规定。

21.《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023年9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1)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2)公告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公告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2.《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就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3.《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就继续执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6)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7)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24.《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决定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继续免征增值税。

25.《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2023年9月25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就投资者取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1)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往期文章:香港税务局调整香港居民身份认定标准对跨境投融资的影响

财务与会计‖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困境及解决思路

企业合并、分立中个税问题探讨

【税务实务】CFO重磅指引:企业上市涉税业务指南(最新版)

中国税务报‖透过所得税原理看企业重组税收政策

个人股东就增资扩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探讨---以广东湛江市税务局咨询回复为例

简讯||2023年第1季度税收政策简报

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保险种类之归纳简讯||2022年第4季度税收政策简报在粤港澳大湾区加大个人养老金涉税优惠力度的思考简讯||2022年上半年度最新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非营利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探究拆除VIE架构的财、税、法正确姿势——以“拆除VIE架构:各项业务不能割裂处理”为基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持股平台,此命休矣!《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之解读简析《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律所财税事项的影响多层嵌套持股:嵌套方法不同税务处理有别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4.2号(试行)

企业分立计税基础不影响原经营性税款及承担 ——以合作建房补税纠纷案为例新规速递||《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正式对外发布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合伙人个税政策解读——会计师以会计原理视角新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核心解读||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最核心概念解读法规解析|土地增值税法新旧对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跨境重组外资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规纲要【原创】《个人所得税法》对中国公民一定具有全球征税效力?

【原创】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评述 ——基于经济与法律的逻辑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

公众号声明:

1、本公众号系以非商业目的传播和分享信息及资讯的公共平台,所发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本公众号文章欢迎转载、摘编或以其他形式利用,但利用须注明出处。

3、本公众号文章中所述信息、观点等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及作者亦不承担基于文章中任何可能的错误或遗漏而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序号政策文件名称发布日期

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8.1

2《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8.1

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8.2

4《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8.2

5《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3.8.15

6《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8.17

7《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3.8.18

8《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2023.8.18

9《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8.18

10《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8.18

11《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8.18

12《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8.18

1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8.18

14《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8.21

15《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8.22

16《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2023.8.27

17《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8.28

18《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2023.8.30

19《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9.3

20《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2023.9.7

21《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9.12

22《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3.9.22

23《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9.22

24《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9.22

25《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9.25

快速回答与搜索引导

问:如何理解“2023年第3季度税收政策简报”中的核心税务问题?

答:阅读本文时建议按“适用主体—交易或所得性质—计税规则—征管程序—证据材料”五个层次理解。标题或形式相似的业务,可能因实际出资、控制、居民身份、经营实质和证据链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

问:实务中需要优先核对哪些信息?

答:优先核对政策的发布机关、效力层级、生效时间、适用地区和后续修订,再对照当事人身份、合同、发票、账簿、资金流、股权和履约资料。

SEO / GEO检索关键词2023年第3季度税收政策简报、税收征管、税务风险 税收征管 涉税争议

历史资料提示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法律、政策和征管口径整理,用于历史研究和政策演变检索。办理现时业务时,必须另行核对现行有效规定。

Related Service

税务稽查应对与争议解决

围绕检查事实、证据、税法适用与程序节点,为税务检查、听证、复议和诉讼事项提供专业支持。

查看服务内容与办理流程 →

同专题文章

股权重组

趣店罗敏补税7.9亿元的三重法税问题

趣店前身High Templar披露罗敏就历史股权重组申报7.9亿元个人所得税。本文从VIE与股权代持、公司代付个人税款、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治理程序三个层面,分析纳税人认定、交易定性、经济利益与公司利益边界。

2026-10-23

企业所得税

有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凭证、证据链与补救路径

发票合规、交易真实与支出可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相互联系的不同判断。本文结合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则,梳理资料留存、补开换开、60日补救与以前年度追补的适用边界。

2026-10-15

观点速递

“股权价值为限”语境下回购(保证)义务责任边界与执行乱象——评(2025)最高法执复27号案

在股权回购纠纷司法实践中,小股东以所持股权价值为限为大股东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其责任边界认定始终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潘某腾、朱某水执行复议案作出的(2025)最高法执复27号终审裁定,维持将“股权价值为限”的回购保证责任扩大解释为可追及保证人其他财产的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的逻辑不仅混淆了责任形态边界,违背契约自由原则,更涉嫌“以执代审”侵蚀生效判决既判力,且具有全国性的影响力或示范效应。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裁判瑕疵与实践危害值得警惕。

2026-10-12

需要专业法税分析?

如需结合个案获取定制化法税分析,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

提交研究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