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研究/稽查应对
税收征管2024-06-130

30年前的消费税还能追征吗?枝江酒业案的税款追征边界

税务研究 ANNUAL REPORT 枝江酒业30年前涉及的消费税该不该征缴 王永敬 律师 2024年6月 深圳 维维股份6月13日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截至2024年6月4日,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

王

王永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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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ANNUAL REPORT

枝江酒业30年前涉及的消费税该不该征缴

王永敬 律师

2024年6月

深圳

维维股份6月13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截至2024年6月4日,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核定枝江酒业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应纳税费共计8500.29万元。若公司承担补缴上述税收追溯征收款项,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鉴于滞纳金金额尚不能确定,若不考虑滞纳金因素,经初步测算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约8500万元。

从该公告提及初步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约8500万元来看,暂未考虑和计算税收滞纳金问题。即使是按目前每日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来计算,滞纳金约为税款的3-6倍。税务机关倒查30年补征税款的法律依据何在,想必会成为财税和法律界的一个关注焦点。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可见,只有对偷税、抗税、骗税所导致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才不受追征期限制进行追征。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公告内容看,枝江酒业的行为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进行申报”的行为,不属于偷税行为,也不涉及偷税的刑事责任。而抗税,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系指以暴力或威胁方法抗拒税务机关征收已申报、已核实的税款,枝江酒业本次并不涉及抗税。

而骗税,系指《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所述:“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涉税事项更不涉及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根据国税函〔2005〕813号批复,税务机关对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不受追征期限制。本次涉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是认为枝江酒业不申报行为造成了欠缴税款,所以依据国税函〔2005〕813号批复所述“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之规定来进行追征。然而,从文义理解,国税函〔2005〕813号批复中的“欠缴税款”显然应理解为已查处的欠缴税款,而不是未查处的可能涉及未缴税、少缴税的潜在欠税额。从逻辑和法理角度,如果认为无论查处与否的欠税均属于欠缴税款的话,《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追征期则丧失立法意义和目的。质言之,国税函〔2005〕813号批复是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偷税、抗税、骗税之外认为对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也不受追征期限制,而非认为所有可能产生税款流失的行为均可无限期受到征管。

综上可见,维维股份公告所述内容显示枝江酒业不涉及偷税、抗税、骗税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属于无限制追征的涉税行为;枝江酒业不存在已被查处的欠缴税款,而是尚在查处和可争议(复议、诉讼)之中,也不应按国税函〔2005〕813号批复的规定实施无限期追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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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30年前的消费税还能追征吗?枝江酒业案的税款追征边界”中的核心税务问题?

答:阅读本文时建议按“适用主体—交易或所得性质—计税规则—征管程序—证据材料”五个层次理解。标题或形式相似的业务,可能因实际出资、控制、居民身份、经营实质和证据链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

问:实务中需要优先核对哪些信息?

答:优先核对政策的发布机关、效力层级、生效时间、适用地区和后续修订,再对照当事人身份、合同、发票、账簿、资金流、股权和履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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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具体个案应结合现行有效政策、交易事实和主管机关口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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