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研究/稽查应对
税收政策简报2026-02-050

2025年第4季度税收政策简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征管新规

汇总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的重要税收与征管文件,涵盖增值税实施条例、黄金税收、风力发电、企业破产税费征管、保险合同准则转换、广告费扣除、个人住房增值税和有奖发票试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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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了2025年第4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以供读者查阅)

012025年第4季度税收政策一览表

022025年第4季度税收政策简述

1.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2025年10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调整后离岛免税商品共47类,具体品类、购买数量、备注要求见附件;(2)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采购国内商品丝巾(附件序号8,下同)、服装服饰(序号12)、鞋帽(序号13)、咖啡(序号23)、陶瓷制品(序号30)、茶(序号40),进入离岛免税店按离岛免税政策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3)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年龄由年满16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4)允许“离岛且离境旅客”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离岛且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金额计入其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不限次数。

2.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0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做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4. 《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

2025年10月29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国务院决定完善免税店政策,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2)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丰富旅客购物选择;(3)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4)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5.《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5年第11号)

2025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5年第11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①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③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2)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3)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6.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2025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2)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及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对相关发票开具内容及标注做出详细规定;(3)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对相关发票开具内容及标注做出详细规定;(4)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同时废止。

7. 《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2025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该公告明确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以及对相关具体情况适用税目及征税对象等做出详细规定。

8. 《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息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

2025年11月22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息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该通知决定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在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等地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内容包括细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规则、明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及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9.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0号)

2025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0号),针对税务机关公务员不同类型税收业务违法行为的处分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10. 《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该办法要求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同时办法对公告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11. 《关于准予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署贸函〔2025〕300号)

2025年11月27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准予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署贸函〔2025〕300号),同意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由三门峡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2.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1)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2)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3)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

4)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主张权利;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

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5)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13. 《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

2025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结合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该通知明确2026年度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14. 《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2号)

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2号),公告对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注销事由、清算流程、办理注销登记及特殊情形办理指引等作出详细规定。

15. 《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2025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于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为首次执行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首次执行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纳税调整,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现行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享受。(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本公告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16.《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2025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该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式、税收优惠等做出详细规定。

18. 《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2025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19.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第25号)

2025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第25号),共514辆车辆列入名录。

20. 《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2025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公告明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

21. 《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年第467号)

2025年12月30日,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年第467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2)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22. 《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

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通知明确:(1)支持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向人口基数大、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好的城市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政策平衡。政策实施期为6个月。(2)试点城市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的票面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发票组织抽奖。试点城市自行确定中奖发票最低票面额度(不低于100元)、中奖比例和奖项设置,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单张发票奖项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

23. 《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5年第21号),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等共109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列入名单。

往期文章

序号政策文件名称发布日期

1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2025.10.15

2《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10.17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2025.10.28

4《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2025.10.29

5《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10.29

6《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10.29

7《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5.11.12

8《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2025.11.22

9《关于组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11.24

10《欠税公告办法》2025.11.26

11《关于准予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2025.11.27

12《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11.27

13《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2025.12.10

14《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2025.12.12

15《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2025.12.22

16《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12.22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12.25

18《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2025.12.25

19《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的公告》2025.12.26

20《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12.29

21《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2025.12.30

22《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2025.12.31

23《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5.12.31

阅读说明与搜索引导

本简报整理的是2025年10月至12月发布的政策文件,适合作为历史政策索引。查阅具体业务时,应继续核对文件施行日期、适用地区、有效状态以及后续修改或配套公告。

重点检索方向

1. 增值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风力发电增值税、黄金税收、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出口货物补税与未退税证明。

2. 企业所得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 税收征管:企业破产税费征管、欠税公告、企业注销指引、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有奖发票试点。

4. 消费与专项政策:海南离岛免税、免税店政策、汽车以旧换新、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相关搜索关键词

2025第四季度税收政策、2025年税务新规汇总、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企业破产税费征管、广告费税前扣除、黄金税收政策、2026申报纳税期限、有奖发票试点。

权威查询入口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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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3

企业所得税

有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凭证、证据链与补救路径

发票合规、交易真实与支出可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相互联系的不同判断。本文结合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则,梳理资料留存、补开换开、60日补救与以前年度追补的适用边界。

2026-10-15

观点速递

“股权价值为限”语境下回购(保证)义务责任边界与执行乱象——评(2025)最高法执复27号案

在股权回购纠纷司法实践中,小股东以所持股权价值为限为大股东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其责任边界认定始终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潘某腾、朱某水执行复议案作出的(2025)最高法执复27号终审裁定,维持将“股权价值为限”的回购保证责任扩大解释为可追及保证人其他财产的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的逻辑不仅混淆了责任形态边界,违背契约自由原则,更涉嫌“以执代审”侵蚀生效判决既判力,且具有全国性的影响力或示范效应。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裁判瑕疵与实践危害值得警惕。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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