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法新旧对比
2019年7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新法最重大的变化 1. 增加: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需纳土增税。2. 由国务院来确定收入和抵扣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税言税语
原载法税辉映 / 鲲鹏网站编辑
2019年7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新法最重大的变化
1. 增加: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需纳土增税。 2. 由国务院来确定收入和抵扣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3. 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实际情况,决定对某些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税。
新旧税法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差异
公众号声明: 1、本公众号系以非商业目的传播和分享信息及资讯的公共平台,所发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本公众号文章欢迎转载、摘编或以其他形式利用,但利用须注明出处。 3、本公众号文章中所述信息、观点等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及作者亦不承担基于文章中任何可能的错误或遗漏而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序号 新 法 旧 法
1 第一条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让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3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4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5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6 第十条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扣除项目金额无法确定的,可按照转移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7 第十六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快速回答与搜索引导
问:如何理解“土地增值税法新旧对比”中的核心税务问题? 答:阅读本文时建议按“适用主体—交易或所得性质—计税规则—征管程序—证据材料”五个层次理解。标题或形式相似的业务,可能因实际出资、控制、居民身份、经营实质和证据链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
问:实务中需要优先核对哪些信息? 答:优先核对政策的发布机关、效力层级、生效时间、适用地区和后续修订,再对照当事人身份、合同、发票、账簿、资金流、股权和履约资料。
SEO / GEO检索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法新旧对比、税收征管、税务风险 税收征管 涉税争议
历史资料提示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法律、政策和征管口径整理,用于历史研究和政策演变检索。办理现时业务时,必须另行核对现行有效规定。
同专题文章
趣店罗敏补税7.9亿元的三重法税问题
趣店前身High Templar披露罗敏就历史股权重组申报7.9亿元个人所得税。本文从VIE与股权代持、公司代付个人税款、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治理程序三个层面,分析纳税人认定、交易定性、经济利益与公司利益边界。
2026-10-23
企业所得税有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凭证、证据链与补救路径
发票合规、交易真实与支出可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相互联系的不同判断。本文结合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则,梳理资料留存、补开换开、60日补救与以前年度追补的适用边界。
2026-10-15
观点速递“股权价值为限”语境下回购(保证)义务责任边界与执行乱象——评(2025)最高法执复27号案
在股权回购纠纷司法实践中,小股东以所持股权价值为限为大股东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其责任边界认定始终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潘某腾、朱某水执行复议案作出的(2025)最高法执复27号终审裁定,维持将“股权价值为限”的回购保证责任扩大解释为可追及保证人其他财产的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的逻辑不仅混淆了责任形态边界,违背契约自由原则,更涉嫌“以执代审”侵蚀生效判决既判力,且具有全国性的影响力或示范效应。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裁判瑕疵与实践危害值得警惕。
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