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度最新税收政策
(本文作者梳理了2022年上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以供读者查阅) 最新税收政策一览表 税收政策简述 1.《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年1月26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就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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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梳理了2022年上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以供读者查阅)
最新税收政策一览表
税收政策简述
1.《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年1月26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就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税收政策作出如下规定:(1)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3)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对《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在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3.《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 2022年2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并作出如下规定: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该公告规定范围内(即过山车、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碰碰车、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其他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游乐场娱乐设备)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财政税收政策规定如下:(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5.《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年2月28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如下: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该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该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6.《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年3月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规定如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022年3月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如下: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8.《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2年3月1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规定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3月25日,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上述通知相应修改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0.《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年3月22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如下:(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同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2022年4月17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就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微型企业、小型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3.《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2022年4月20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及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规定如下: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14.《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2022年4月29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5.《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年5月20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6.《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2022年5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梳理了44项外贸外资领域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包括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及支持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17.《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而言: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18.《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2022年6月7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9.《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6月12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就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进行公告,相关事项包括纳税人的具体情形、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以及免税的具体情形。
20.《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022年6月14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并作出如下规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作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21.《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2年6月27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7月6日生效,适用于2023 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征收的其他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6月11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2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年6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作出相应规定。其中规定:(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2)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解缴税款。(3)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3.《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2022年6月30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往期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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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双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律师、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会计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与基金从业资格,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重组、资产管理、商事争议解决、税务筹划与咨询等,擅长为客户提供“法律+税务+商业”一体化综合、务实、有效的法律及财税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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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日期
1 《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2.1.26
2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1.29
3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2022.2.11
4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2.2.18
5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2.28
6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3.1
7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2.3.2
8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3.14
9 《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22.3.19
《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 公告》 2022.3.25
10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3.22
11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3.24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2.3.24
12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2022.4.17
13 《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2022.4.20
14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4.29
15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5.20
16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2022.5.31
17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22.5.31
18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2022.6.7
19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2.6.12
20 《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2022.6.14
21 《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2022.6.27
22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6.28
23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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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2022年上半年度最新税收政策”中的核心税务问题? 答:阅读本文时建议按“适用主体—交易或所得性质—计税规则—征管程序—证据材料”五个层次理解。标题或形式相似的业务,可能因实际出资、控制、居民身份、经营实质和证据链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
问:实务中需要优先核对哪些信息? 答:优先核对政策的发布机关、效力层级、生效时间、适用地区和后续修订,再对照当事人身份、合同、发票、账簿、资金流、股权和履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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