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研究/稽查应对
税收征管2023-01-030

2022年第4季度税收政策简报

(本文梳理了2022年第4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以供读者查阅) 最新税收政策一览表 税收政策简述 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10月9日,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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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了2022年第4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以供读者查阅)

最新税收政策一览表

税收政策简述

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10月9日,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2022年10月2日,财政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具体政策内容如下:(1)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2)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3)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4)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5)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该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3.《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10月25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就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4.《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2022年11月3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如下:(1)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该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5.《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202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将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6.《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往期文章:

在粤港澳大湾区加大个人养老金涉税优惠力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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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政策文件名称发布日期

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2022.10.9

2《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10.2

3《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10.25

4《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11.3

5《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2022.12.27

6《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2022.12.30

快速回答与搜索引导

问:如何理解“2022年第4季度税收政策简报”中的核心税务问题?

答:阅读本文时建议按“适用主体—交易或所得性质—计税规则—征管程序—证据材料”五个层次理解。标题或形式相似的业务,可能因实际出资、控制、居民身份、经营实质和证据链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

问:实务中需要优先核对哪些信息?

答:优先核对政策的发布机关、效力层级、生效时间、适用地区和后续修订,再对照当事人身份、合同、发票、账簿、资金流、股权和履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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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资料提示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法律、政策和征管口径整理,用于历史研究和政策演变检索。办理现时业务时,必须另行核对现行有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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